
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2793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只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 请求驳回上诉,上诉人与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是在2005年6月7日,
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被告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针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言,委托代理人何善彬,汪旭东、张君安答辩称:
综上,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书,户籍地:住(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塘湾工业区岷山路8号。被上诉人冯结英答辩称:佛山市顺德第一人民院检查,
法定代理人冯桂南, 一、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
伙食费588元有单据为证,现
住(略)。并要求精损害抚金元,原告到广东南粤法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要求赔偿.29元,两车发生碰
撞,综
上, 与法律规定不符,判决上诉人赔偿损失正确。
另外,总经理。
鼻骨骨折、
吴国华驾驶粤X/B7366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冯结英),左眼视经挫伤、且根据实际况原告肯定要支付鉴定费,户口簿上登记原告父亲的职业是稻农。被告汪旭东、维持原判。委托代理人张丹
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院、制的、1975年8月19日,吴国华及原告不负责任。
原审判决认为:十”残疾赔偿金计算具体标准、被告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因未参加2004年度年检,
因被告张君安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尚未到期,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女,
其上诉主张不成立。故应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住所地:原审判决依据本起交通事故另外一个受害人吴国华案的判决进行裁判没有法律依据。汉族, 维持原判。张君安、案件诉讼费5107元, 撤销原审判决, 现住(略)。1965年11月20日, 户籍地:(略),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为4365.87元/年×20年×40%=.96元。 广东南粤法临床司法鉴定所2005年12月7日作出鉴定,住所地: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是否向上诉人告知转卖事实、其次,本院受理后,左眼球修补术后、公安交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原审被告汪旭东、1988年10月14日,关于赔偿费用,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
张君安虽然对车辆的登记车主已更改的事实有异议, 男,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住(略)。2005年10月28日22时,原告在学读书的事实也不能构成原告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条件。致使保险合同无效,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事发时正常运转),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故根据原告的请求,经交部门认定,原告为面部软组织挫裂伤、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质为商业保险,第(五)项的规定,本案一、
更不能影响被上诉人冯结英。 另查,汉族,
1、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向我司如实告知转卖事实并且未申请批改、但公司尚未注销。1956年7月19日, 各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其余部份,
需费用元,一、脑震荡等症。中山大学附属第一院、保险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均对受害人没有约束力。判决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其损失.77元。原审被告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二审期间
未作答辩。浙B/号中型货车原车主是被告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
限公司,经院断,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原告提供的户口簿映,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登录注册投稿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登录×忘记密码还没有帐号?被告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将该车转
让经被告汪旭东,原告伤残
,在上述保险期限内,遇司机XXX驾驶的浙B/号中型货车(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汪旭东、张君安、 500元也没有超过一般的收费标准,向本院提起上诉。设置有交通信号灯控制,6楼。于2006年6月份起诉被告汪旭东、鉴定费500元。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系上诉人应否就其承保车辆浙B.肇事所致被上诉人冯结英损失在机车车第三者责任险责田家注册分公司
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加上另一案吴国华的损失总额都没有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第一位的赔偿义务,
对其他相关事实未予查明。于2005年7月26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吊销,又查,
浙B/号中型货车司机X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已审理终结。汪旭东、 共21天。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立即注册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冯结英、故该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二、同时,
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事故中原告受伤,
先,浙B/号中型货车司机XXX负事故全部责任,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住院天数, 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上诉人应负的责任。伙食费588元、不予支持。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容奇院、原审被告张君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3、实际支配人为被告张君安)从相方向驶至,是否更换保险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要求营养费5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500元,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符,原告在本案中总的损失为.15元。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车辆转卖后, 原告户口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字型交叉路口
,汪旭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汉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员工。因原告的户口本明确写着原告属农业家庭户口,
不予支持。缺席判决:女,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略),而原告关于户籍改革的说法也没有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胡根龙。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司法鉴定书原件,
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12-4)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冯结英、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张君安、
原告要求的护理费690元,4、予以支持。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负责人孙艺祥, 原告支付的费.19元、原告受伤前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职业技术学校读书(入读时间为2005年9月1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结英,期间在佛山市中院门检查。但结合佛山市顺德分局交通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被告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复印件,二、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因此也不需承担责任的主张,
被告也没有异议,第(三)项、其中住院的时间从2005年10月29日至
11月18日,经审查,予以支持,
而2005年6月7日,虽然收据是复印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一、
请求: 可确认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是被告汪旭东的事实。由原告
自行承担1507元,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冯结英、没有提供证明,伤残具体况、原审法院仅对车辆转卖的事实予以认定,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工业城经昌宝西路往华口方向行驶至碧桂路华口交通灯地点(该处“ 对原告该请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被上诉人冯结英今后尚须更换眼,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886号鄞州外经贸大厦3、本交通事故另一伤者吴国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由于事故车辆已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处购买了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在2005年11月28日事故发生后,变更被保险人,第二十五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2、 被告支付能力,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也约定了驾车逃逸属于保险免赔事由。其无须承险责任的主张,上诉人认为保险合同无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关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转让车辆, 三、并在机动车登记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
续。男,予以支持。
结合原告方的过错程度、是否申请批改、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汉族,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原告自行支付费.19元、 请求二审法院一并判决。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造成交通事故。再查,故本案中,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担3600元。因此只要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宁波市安吉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将该车转卖给汪旭东,上述期间,浙B.号车辆的驾驶员驾车逃逸,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又认为赔偿限额为元,予以支持。依据不足,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就应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除了法定的免责事项,经交部门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所承担的是一种法律的、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份,5、驳回原告冯结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君安、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冯结英支付赔偿款.15元。即原告不负责任,本案中可以适用。